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國家安全是國家的事權,中央政府肩負根本責任,香港特區負有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維護國家安全,必然要有行政管理、立法、司法等職權保障,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把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交給地方處理,這是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區最大程度的信任和倚靠。
回歸已經二十三年了,香港特區政府因為種種問題,仍然未能為第23條進行立法。在去年6月,反修例社會風波,瞬間演變成為黑暴、港獨的顔色革命,黑衣暴徒堵路、縱火、大肆破壞立法會大樓和基建設施、投擲燃燒彈、襲警、毆打不同意見的人士等,造成人命財產傷亡,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社會安寧。更有反對派的政客經常到外國唱衰香港,要求外國制裁香港和内地,並勾結外國勢力,癱瘓立法會的運作和香港的管治,目的就是要 「攬炒」 香港,而且最近本土恐怖主義萌芽,造成百業蕭條,民不聊生,苦不堪言。
中央忍無可忍出手救香港
為了貫徹落實十九大四中全會精神,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堅持和完善 「一國兩制」 體係,依法治港,打擊恐怖主義,堅決反對外來幹涉,保障香港同胞在内的全體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制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確保 「一國兩制」 行穩致遠。
2020年5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以2878票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授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 制訂《港區國安法》。在6月30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 以162票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並徵詢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把這一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6月30日晚上11時,由香港特區政府刊憲公佈實施《港區國安法》,實時生效,堵塞香港國家安全的法律漏洞,這是合憲、合法、合情、合理的舉措。
《港區國安法》具有必要性、迫切性、針對性、震懾性
《港區國安法》具有必要性、迫切性、針對性,震懾性和可執行性,整個立法過程規範嚴謹。「全國人大常委會」 收集了大量港人的意見,充分考慮了香港各方面的具體情況,既體現國家意志,又兼顧到兩制差異,在確保國家安全的同時,最大程度兼顧了香港實行普通法的特點,並在最大程度上信任和依靠了香港特區及保障了人權和自由,平衡了社會各方面的期望。
另外,《港區國安法》結合了成文法和普通法的優點,專門針對分裂國家罪、颠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用清晰的方法列出罪行的定義、具體構成和相關的刑事責任,刑罰規定以及效力範圍,作出明確規定,讓市民對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有清晰預期,只要處於法律的底線之上,可以依法享有應有的權利和自由。更好地健全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能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行為和活動及堅決防止外國的幹預。
為了實踐法治精神,《港區國安法》保障港人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權利和自由,也採納了一係列世界普遍通行的刑事司法法律原則: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無罪推定,一罪不能兩審,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辯護權、法律代表和公平審訊等。以法治的方式維護法治,保障市民依法享受合法權益和自由。
法律條文明確由特區政府肩負主要責任,執法、檢控、司法等絕大部分工作由特區完成,絕大多數案件由特區審理,專人專管,落實到位。在特定的情況下,即 (1)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復雜情況,香港特别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2) 出現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3)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駐港國家安全公署」 和國家相關的機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這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執行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4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況。
攬炒派四散流竄、密謀暗地造反
《港區國安法》的出台,「禍港四人幫」 的李柱銘宣佈淡出政壇,表明支持 「一國兩制」 ,忽然擁抱《基本法》第23條。另外,「港英餘孽」 陳方安生也宣佈退出政壇,過較平靜生活。
羅冠聰、黃之鋒、周庭等人馬上變面,並宣佈解散 「香港眾志」 ,以個人身份繼續抗爭,但是他們被質疑穿櫃桶底,卷走由眾籌得來的所有金錢。近日,「香港眾志」 有部份成員被發現鬼祟搬窦,表面解散,密謀藉選戰借屍還魂。羅冠聰更 「著草」 匿藏外地,煽動外國撤銷逃犯移交和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更聲稱會遊說更多國家取消與香港的協議。實際上,國際的逃犯移交協議主要適用於嚴重刑事罪行,但不包括 「政治犯」 ,故此有關國家的做法是在混淆視線,是為阻止中國維護國家安全製造借口,而羅冠聰的做法等同破壞國際法治秩序,如果各國取消與香港的移交協議,將變相鼓勵外國刑事重犯潛逃往香港,危害香港市民安全。
7月1日,有人號召上街反《國安法》, 23歲男子唐英傑在灣仔駕駛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務人員,該電單車的車上插著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旗幟,他當場被警方拘捕,被正式落案控告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及 「煽動他人參與恐怖活動罪」 ,法庭拒絕被告保釋,案件還押至10月6日再提訊,這是首宗《國安法》的案件。
總括而言,《港區國安法》針對極少數進行危害國家行為的罪犯,保障大多數市民的合法權益和自由,有法可依,能夠有效止暴制亂,打擊黑暴、黑金和恐怖主義行為和活動。反中亂港分子偃旗息鼓,轉型到地下組織,相信仍會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對香港進行滲透破壞活動。根據《港區國安法》第7條的規定,香港特别行政區應當儘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基本法》第23條專門針對七項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跟《港區國安法》重疊的地方只是分裂國家罪、颠覆國家政權罪,在立法時,可以參考《港區國安法》,取長補短。特區政府必須加大力度進行 「國民教育」 ,讓市民更了解《憲法》、《基本法》和《港區安全法》,培養市民 「愛國愛港」 的情懷, 「國家安全」 越牢固, 「一國兩制」 更行穩致遠,市民安居樂業,香港會更好。
作者簡介:
傅健慈教授,港股100強研究中心顧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廣東省法學會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港澳法治人才庫專家。
港股100強研究中心的宗旨是建立一個國際知名的具有領先地位的開放式研究平台,依託港股100強的品牌和資源優勢,堅守開放、包容、前瞻的研究視野,匯聚政商學界頂尖專家團隊,通過學術研究、應用研究、政策研究和金融實踐,推動行業發展,產生可觀的經濟與社會價值。研究中心以「緊隨國家戰略,服務國家發展」為己任,致力於在國家經濟舞台上發揮重要作用,為香港資本市場提供有價值的觀點,樹立專業化的投資指引,為用戶提供權威與前瞻性的投資參考,成為參與和影響政府決策、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